三、本府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 諮詢者。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者。 (三)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績效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