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南投縣政府府民戶字第1050157433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及第3點,並自105年7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獎勵金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1.承辦由中央社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婦女福利績效之統計。
  (二)本府民政處:
        1.承辦由中央戶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編列生育獎勵金預算。
        3.訂定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4.訂定申請書、委託書及印領清冊格式。
        5.印製紅包袋。
        6.政策宣導。
        7.撥款及統計。
  (三)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發放生育獎勵金紅包。
        3.請款及核銷。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受理民眾申復。

三、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十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
        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
        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第二款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
    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