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府教學字第 1020048716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5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02年3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社會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 3月 2日南投縣政府93府社婦字第09300448210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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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 2月24日南投縣政府93府社婦字第 0950041618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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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 9月16日南投縣政府社工婦幼字第 09701778130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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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南投縣政府府社工婦幼字第 0980239036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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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南投縣政府府社工婦幼字第 0990184579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至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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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13日南投縣政府府社工婦幼字第 10000151230號函修 正發布第 2點;並自 100年 2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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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南投縣政府府社工婦幼字第1000207379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 100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南投縣政府辦理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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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府教學字第 1020048716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5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02年3月8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獲得適當
    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定訂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者應取得社會救助
    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中低收入戶內之幼童應就讀本縣公立
    或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
    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不在此限。
    已請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當年度幼童戶籍遷離本縣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三、符合本作業規定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之幼
    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額補助。
    跨直轄市、縣(市)就讀幼兒園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其補助款由  就讀幼兒園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之。

四、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資格認定應檢附證件:
        1.中低收入戶申請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
          一戶及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3.全戶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款(家長向幼童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
        1.中低收入戶證明。
        2.切結書。
        3.繳費收據。
        4.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
        5.領款收據。

五、申請本補助之幼童應由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
    持「中低收入戶證明」、「切結書」、「繳費收據」、「中低收入戶
    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於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向就讀幼兒園
    申請該學期之托教補助,本府即依規定將補助款統一撥給幼兒園轉發
    給申請人。

九、受補助幼童如因戶籍遷出或死亡,鄉(鎮、市)公所及幼兒園應即通
    報本府,並繳回溢領補助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
    府得分別追回已領之補助款或駁回其申請。

十、本補助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