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獲得適當
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定訂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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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者應取得社會救助
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中低收入戶內之幼童應就讀本縣公立
或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
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不在此限。
已請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當年度幼童戶籍遷離本縣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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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作業規定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之幼
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額補助。
跨直轄市、縣(市)就讀幼兒園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其補助款由 就讀幼兒園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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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資格認定應檢附證件:
1.中低收入戶申請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
一戶及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3.全戶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款(家長向幼童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
1.中低收入戶證明。
2.切結書。
3.繳費收據。
4.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
5.領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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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補助之幼童應由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
持「中低收入戶證明」、「切結書」、「繳費收據」、「中低收入戶
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於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向就讀幼兒園
申請該學期之托教補助,本府即依規定將補助款統一撥給幼兒園轉發
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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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幼童如因戶籍遷出或死亡,鄉(鎮、市)公所及幼兒園應即通
報本府,並繳回溢領補助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
府得分別追回已領之補助款或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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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補助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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