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電腦教室除提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使用外,凡自然人、公司團體、單位(以下統稱借用單位)所舉辦之電 腦研習,得申請借用本府電腦教室。
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於使用日期五日前填寫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出申 請如附件一、二,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前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放棄借用;其收取標準如附件三。 前項保證金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退還借用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