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電腦教室收費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5月 3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00917530號令修正發 布第 2條及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電腦教室除提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使用外,凡自然人、公司團體、單位(以下統稱借用單位)所舉辦之電
  腦研習,得申請借用本府電腦教室。

  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於使用日期五日前填寫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出申
  請如附件一、二,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前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放棄借用;其收取標準如附件三。
  前項保證金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退還借用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