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推動身心障礙者免費健康檢查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南投縣政府府授衛醫字第 1000198930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至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項目及方式:
    年滿15歲至未滿40歲者每年補助健康檢查基礎項目及加強項目 1次;
    年滿40歲至未滿65歲者每 3年補助 2次健康檢查基礎項目,另每年補
    助健康檢查加強項目 1次;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補助健康檢查加強項
    目1次。
  (一)基礎項目:身高、體重、血壓、視力、耳鼻喉、口腔、淋巴腺、
        甲狀腺、胸部、心臟聽診、乳房、腹部、直腸肛診、四肢、脊柱
        、腰圍、尿液、血液、生化檢查(白蛋白、球蛋白、AST、A
        LT)等。
  (二)加強項目:糞便常規檢查、胸腔X光檢查、心電圖檢查、高密度
        脂蛋白膽固醇、眼壓、甲狀腺刺激荷爾蒙。
    ┌───────┬──────────┬───┬─────┐
    │    年齡層    │        項目        │單  價│  補  助  │
    │              │                    │(元)│(元/人)│
    ├───────┴──────────┴───┴─────┤
    │                      基礎項目                          │
    ├───────┬──────────┬───┬─────┤
    │年滿 15 歲至  │身高、體重、血壓、視│      │          │
    │未滿 40 歲    │力、耳鼻喉、口腔、淋│      │          │
    │(每年 1  次)│巴腺、甲狀腺、胸部、│      │          │
    │              │心臟聽診、乳房、腹部│  520 │    520   │
    │年滿 40 歲至  │、直腸肛診、四肢、脊│      │          │
    │未滿 65 歲    │柱、腰圍、尿液、血液│      │          │
    │(三年 2  次)│、生化檢查(白蛋白、│      │          │
    │              │球蛋白、AST、ALT)等│      │          │
    ├───────┴──────────┴───┴─────┤
    │                      加強項目                          │
    ├───────┬──────────┬───┬─────┤
    │              │糞便常規檢查        │  100 │          │
    │              ├──────────┼───┤          │
    │              │胸腔 X  光檢查      │  270 │          │
    │              ├──────────┼───┤          │
    │              │心電圖檢查          │  300 │          │
    │年滿 15 歲以上├──────────┼───┤          │
    │(每年 1  次)│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  500 │          │
    │              ├──────────┼───┤          │
    │              │眼壓                │  135 │          │
    │              ├──────────┼───┤          │
    │              │甲狀腺刺激荷爾蒙    │  350 │          │
    │              │(TSH)             │      │          │
    ├───────┼──────────┼───┼─────┤
    │              │        小計        │ 1655 │   1655   │
    ├───────┴──────────┼───┼─────┤
    │                        總計        │ 2175 │   2175   │
    └──────────────────┴───┴─────┘
        備註:
        1.補助本縣15歲以上領有植物人、失智症者兩種類別之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總計人數約 538人;並對行政院衛生署已編列預
          算辦理之兒童預防保健、孕婦產前檢查、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婦女乳房攝影檢查、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成人預防保健
          服務及教育部已編列預算辦理之學生健康檢查項目不重覆補助
          。
        2.採身心障礙者自行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檢,無法自行就檢者
          應向本府社會處提出交通服務申請。
        3.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將檢查結果通知受檢身心障礙者,如發現需
          追蹤治療之病症時,依身心障礙者意願,協助其轉介適當醫療
          機構治療。

五、經費來源:由中央補助或由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六、核銷程序:
  (一)醫療機構應每月提出申請補助費用檢送核銷相關文件(健康檢查
        報告、印領清冊、領據)經衛生局審核無誤後,送本府社會處核
        付,若健檢報告不齊全者,不予核付。
  (二)醫療機構如有虛報、浮報補助費用或其他不符規定事宜,衛生局
        得隨時終止合約。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