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及方式:
年滿15歲至未滿40歲者每年補助健康檢查基礎項目及加強項目 1次;
年滿40歲至未滿65歲者每 3年補助 2次健康檢查基礎項目,另每年補
助健康檢查加強項目 1次;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補助健康檢查加強項
目1次。
(一)基礎項目:身高、體重、血壓、視力、耳鼻喉、口腔、淋巴腺、
甲狀腺、胸部、心臟聽診、乳房、腹部、直腸肛診、四肢、脊柱
、腰圍、尿液、血液、生化檢查(白蛋白、球蛋白、AST、A
LT)等。
(二)加強項目:糞便常規檢查、胸腔X光檢查、心電圖檢查、高密度
脂蛋白膽固醇、眼壓、甲狀腺刺激荷爾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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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層 │ 項目 │單 價│ 補 助 │
│ │ │(元)│(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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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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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15 歲至 │身高、體重、血壓、視│ │ │
│未滿 40 歲 │力、耳鼻喉、口腔、淋│ │ │
│(每年 1 次)│巴腺、甲狀腺、胸部、│ │ │
│ │心臟聽診、乳房、腹部│ 520 │ 520 │
│年滿 40 歲至 │、直腸肛診、四肢、脊│ │ │
│未滿 65 歲 │柱、腰圍、尿液、血液│ │ │
│(三年 2 次)│、生化檢查(白蛋白、│ │ │
│ │球蛋白、AST、ALT)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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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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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糞便常規檢查 │ 100 │ │
│ ├──────────┼───┤ │
│ │胸腔 X 光檢查 │ 270 │ │
│ ├──────────┼───┤ │
│ │心電圖檢查 │ 300 │ │
│年滿 15 歲以上├──────────┼───┤ │
│(每年 1 次)│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 500 │ │
│ ├──────────┼───┤ │
│ │眼壓 │ 135 │ │
│ ├──────────┼───┤ │
│ │甲狀腺刺激荷爾蒙 │ 350 │ │
│ │(TSH)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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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計 │ 1655 │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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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2175 │ 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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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補助本縣15歲以上領有植物人、失智症者兩種類別之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總計人數約 538人;並對行政院衛生署已編列預
算辦理之兒童預防保健、孕婦產前檢查、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婦女乳房攝影檢查、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成人預防保健
服務及教育部已編列預算辦理之學生健康檢查項目不重覆補助
。
2.採身心障礙者自行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檢,無法自行就檢者
應向本府社會處提出交通服務申請。
3.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將檢查結果通知受檢身心障礙者,如發現需
追蹤治療之病症時,依身心障礙者意願,協助其轉介適當醫療
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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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由中央補助或由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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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銷程序:
(一)醫療機構應每月提出申請補助費用檢送核銷相關文件(健康檢查
報告、印領清冊、領據)經衛生局審核無誤後,送本府社會處核
付,若健檢報告不齊全者,不予核付。
(二)醫療機構如有虛報、浮報補助費用或其他不符規定事宜,衛生局
得隨時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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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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