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資源垃圾、巨大垃圾、有害垃圾、一般垃圾等一般廢棄物之
定義如下:
一、資源垃圾:指下列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一)紙類(含鋁箔包、紙容器)。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
)。
2.聚乙烯(polyeh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nen;PS)。
(六)乾電池。
(七)機動車輛(含汔車、機車)。
(八)輪胎。
(九)鉛蓄電池。
(十)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十一)資訊物品:電腦及其周邊設備。
(十二)日光燈(直管部分)。
(十三)光碟片。
(十四)行動電話。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二、巨大垃圾:
(一)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
(二)家戶修剪庭院之樹枝。
(三)家戶、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農藥容器、鉛蓄電池、水銀電池
、乾電池、日光燈管及其他含有害物質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四、一般垃圾:指前三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本縣轄內各機關、學校(含幼兒園)、團體、社區、家戶及個人所產生
之一般廢棄物,應依前項規定完成分類後,始得依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指定時間或方式交付回收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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