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694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環境保護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資源垃圾、巨大垃圾、有害垃圾、一般垃圾等一般廢棄物之
  定義如下:
  一、資源垃圾:指下列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一)紙類(含鋁箔包、紙容器)。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
            )。
          2.聚乙烯(polyeh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nen;PS)。
    (六)乾電池。
    (七)機動車輛(含汔車、機車)。
    (八)輪胎。
    (九)鉛蓄電池。
    (十)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十一)資訊物品:電腦及其周邊設備。
    (十二)日光燈(直管部分)。
    (十三)光碟片。
    (十四)行動電話。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二、巨大垃圾:
    (一)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
    (二)家戶修剪庭院之樹枝。
    (三)家戶、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農藥容器、鉛蓄電池、水銀電池
      、乾電池、日光燈管及其他含有害物質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四、一般垃圾:指前三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本縣轄內各機關、學校(含幼兒園)、團體、社區、家戶及個人所產生
  之一般廢棄物,應依前項規定完成分類後,始得依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指定時間或方式交付回收或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