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買賣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2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100239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第 5條至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自治條例之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建設處)。

  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販賣業者應向建設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
  始得販賣,其申請書及申報清單格式如附表一、二。

  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販賣業者如有停業、歇業或變更登記者,應於核
  准登記後三十日內向建設處申報。

  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販賣業者,應於販賣時開具載明買受人、買受人
  地址、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使用統一發票時須
  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乙欄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免用統一
  發票者,改以備有流水號或編號之收據替代。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製作交易總表並
  造冊,向建設處申報,其交易總表格式如附表三。
  前二項應行記載及申報事項,應於申報時切結之,其切結書格式如附表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