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2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100256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依本自治條例濟助者以事件發生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者為限,其領
  取醫藥費濟助應就醫於本市公立醫療機構,但情況危急非立即送由就近
  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