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70265006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至第3條、第7條及第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國民中小學及嘉義縣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
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
之參據。
幼兒園兒童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年滿二歲幼兒童。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政府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
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主管機
關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
    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
    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
    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
定金額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