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1295211號令修正公布 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
    逾三年。設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
    額三分之一。
三、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關係。
四、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
    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百分之六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
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府查明後,經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