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
逾三年。設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
額三分之一。
三、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關係。
四、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
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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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百分之六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
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府查明後,經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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