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
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本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
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辦理。
1.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以每年四月一日為
基準日,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完成調查並依學區造冊分送國小,
各國小審查後編製入學通知單,再轉交各鄉(鎮、市)公所,
由各鄉(鎮、市)公所於六月十五日前通知入學。學齡兒童入
學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均予列冊。
2.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辦理。如有第十二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3.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
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4.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依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
覽表三份,一份存校,二份於九月底前報送本府核備。入學學
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5.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但外籍學生(
非僑生)經本府核准就讀者,不在此限。
6.僑生、香港、澳門、中國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7.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或附近學校就
讀。
8.需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入學後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鑑
定、安置與輔導相關事宜。
(二)學號:
1.兒童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首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
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位數
,一○○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人以上者編四位
數。例如:某國小於九十二年招收的一年級新生五六三人,其
學號自九二○○一號編起,編至九二五六三號止。國小一年級
新生學號編列參考表,見附件一。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
核備。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但學校填報有
關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加註。
4.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申
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1.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
效者,應報本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
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
2.學生異動名冊應填造二份,一份存校,另一份於各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
(四)復學:
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由學校經甄試編入相
當程度之年級就讀。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
學校。
2.赴中國大陸就學後返國申請就學者,由學校經甄試編入適當年
級就讀。
3.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由學校
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轉學:
1.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轉移回報單,並交
由家長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
轉移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2.轉出學校接獲資料轉移回報單,將轉出學生學籍紀錄表、學生
輔導紀錄表和健康紀錄表(正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
,並留存影本。
3.轉出學校若七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應追蹤輔導,並依
有關規定辦理。
4.學生行為適應不良,並依學生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有紀錄可
查,在輔導後有需要改變學習環境且經轉入學校同意給予辦理
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5.因家庭因素或輔導需要之「特殊個案學生」、「高關懷學齡兒
童」學生,經學校或家扶中心等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
戶籍遷移。
6.赴國外就學者,該生學籍應予以保留。
(六)成績:
1.學生成績考查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辦理。
2.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
科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辦理測驗,評
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
,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3.學生請假期間之平時評量成績,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4.學生請假期間之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
補考之限制。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
國小不得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依法調閱者不在此限。
3.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需正楷書寫,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
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
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永
久保留。
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
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6.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得依需要以等第或原始成績登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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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
對無誤後,准予發給。
3.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或用電腦
列印,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
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
,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
銷。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正本或身
分證影印本,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
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
更正年、月、日文號。
2.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彙報本府備查。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上面「廉
恥」二字上端空間位置上,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4.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下:
5.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學校
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前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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