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可抗力原因之界定:
(一)因縣議會之議決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預算執
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二)執行單位(機關)已依計劃內提出辦理,因相關程序作業未能配
合完成,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但履約期限逾期,係因執行單
位(機關)未能就無法如期完工之問題作相關檢討及簽辦,導致
無法如期完工或遲延完工者,不列為不可抗力原因。
(三)收支對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歲
入短收或未獲准貸,致須減支或停支緩辦者。
(四)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原因影響,
需協調解決、變更設計等致延誤者。
(五)經多次招標未能決標,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機關)者。但工程
因工程材料上漲,而執行單位(機關)未切實依本府95年 6月16
日府主二字第 0950087710 號函檢討辦理,致多次招標仍無法決
標者及未能就無法決標之問題作相關檢討及簽辦,導致延宕招標
或多次招標仍無法決標者,不列為不可抗力原因。
(六)上級政府補助款需列入追加預算,未能及時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辦
理者。
(七)上級補助項目因經簽辦程序仍無法覓得自有財源配合編列縣配合
款,致無法按進度執行者。
(八)其他特殊原因,經評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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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標準:
(一)年度結束預算執行結果,績效良好者,該單位(機關)各級主管
應予獎勵;委辦工程相關前置作業執行單位(機關)執行案件達
三十件以上者,請主辦單位(機關)另案簽辦獎勵;另工程若以
委辦方式辦理者,該執行單位(機關)各級主管應予獎勵;其標
準如下:
1.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
,嘉獎一次。
2.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者,
嘉獎二次。
3.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百者,記功一次。
4.各單位(機關)執行金額未達五千萬元者,比照前三目獎勵標
準降一級敘獎;未達一百萬元者,不予獎勵。
5.預算執行結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執行金額執行率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得由評核小組審議降級獎勵或不予獎勵。
(二)年度結束預算執行結果,績效不佳者,有本要點第六點規範之不
可抗力原因,經審核小組審核減除者外,該單位(機關)各級主
管應予議處;另工程若以委辦方式辦理者,該執行單位(機關)
各級主管應予議處;其標準如下:
1.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申誡一次。
2.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
,申誡二次。
3. 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一次。
(三)第(一)、(二)款預算執行結果執行率之評核,單位主管(機
關首長)以其所屬各科之累計執行率評核,各科主管係以其所屬
全體主辦人員合計執行率評核之。
(四)年度結束預算執行結果,各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得就所屬主辦
人員依第(一)(二)款標準另行簽請縣長核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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