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預算執行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嘉義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0970018712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不可抗力原因之界定:
  (一)因縣議會之議決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預算執
        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二)執行單位(機關)已依計劃內提出辦理,因相關程序作業未能配
        合完成,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但履約期限逾期,係因執行單
        位(機關)未能就無法如期完工之問題作相關檢討及簽辦,導致
        無法如期完工或遲延完工者,不列為不可抗力原因。
  (三)收支對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歲
        入短收或未獲准貸,致須減支或停支緩辦者。
  (四)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原因影響,
        需協調解決、變更設計等致延誤者。
  (五)經多次招標未能決標,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機關)者。但工程
        因工程材料上漲,而執行單位(機關)未切實依本府95年 6月16
        日府主二字第 0950087710 號函檢討辦理,致多次招標仍無法決
        標者及未能就無法決標之問題作相關檢討及簽辦,導致延宕招標
        或多次招標仍無法決標者,不列為不可抗力原因。
  (六)上級政府補助款需列入追加預算,未能及時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辦
        理者。
  (七)上級補助項目因經簽辦程序仍無法覓得自有財源配合編列縣配合
        款,致無法按進度執行者。
  (八)其他特殊原因,經評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七、獎懲標準:
  (一)年度結束預算執行結果,績效良好者,該單位(機關)各級主管
        應予獎勵;委辦工程相關前置作業執行單位(機關)執行案件達
        三十件以上者,請主辦單位(機關)另案簽辦獎勵;另工程若以
        委辦方式辦理者,該執行單位(機關)各級主管應予獎勵;其標
        準如下:
        1.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
          ,嘉獎一次。
        2.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者,
          嘉獎二次。
        3.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百者,記功一次。
        4.各單位(機關)執行金額未達五千萬元者,比照前三目獎勵標
          準降一級敘獎;未達一百萬元者,不予獎勵。
        5.預算執行結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執行金額執行率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得由評核小組審議降級獎勵或不予獎勵。
  (二)年度結束預算執行結果,績效不佳者,有本要點第六點規範之不
        可抗力原因,經審核小組審核減除者外,該單位(機關)各級主
        管應予議處;另工程若以委辦方式辦理者,該執行單位(機關)
        各級主管應予議處;其標準如下:
        1.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申誡一次。
        2.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
          ,申誡二次。
        3. 預算執行結果執行效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一次。
  (三)第(一)、(二)款預算執行結果執行率之評核,單位主管(機
        關首長)以其所屬各科之累計執行率評核,各科主管係以其所屬
        全體主辦人員合計執行率評核之。
  (四)年度結束預算執行結果,各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得就所屬主辦
        人員依第(一)(二)款標準另行簽請縣長核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