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行政實習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嘉義縣政府府教學字第1010226934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及第6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行政實習時程:
  (一)自儲訓課程結訓返校當年七月一日起,以公假登記至教育處行政
        實習,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二)原有遺留之部分課務由原服務學校另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各
        校人事費預算勻支。

六、評分方式:
  (一)行政實習結束後依成績評核表(如附表一),由各督學及科長提
        出初評成績,並由處長核定,成績總分以八十分(含)以上為合
        格,未達八十分者應再實習一年。
  (二)實習成績提供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為初任校長遴
        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