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實習時程: (一)自儲訓課程結訓返校當年七月一日起,以公假登記至教育處行政 實習,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二)原有遺留之部分課務由原服務學校另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各 校人事費預算勻支。
六、評分方式: (一)行政實習結束後依成績評核表(如附表一),由各督學及科長提 出初評成績,並由處長核定,成績總分以八十分(含)以上為合 格,未達八十分者應再實習一年。 (二)實習成績提供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為初任校長遴 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