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補助運動團隊及運動員參加外縣市運動競賽經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嘉義縣政府府教體字第1060012507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第6點、第9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資格:最近一年內(以比賽日為基準)獲下列成績之一者。但由
    本府遴選或指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比賽,由本府專案核定補助者,
    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榮獲全國性運動競賽前六名。
  (二)榮獲全縣性運動競賽第一名。
  (三)本要點所稱全國性運動競賽及全縣性運動競賽之標準規範如下:
        1.全國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或核准全
          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各縣市政府主辦,五縣市以上且七隊
          以上參加之各項運動錦標賽。
        2.全縣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本府舉辦或核准本縣體育會暨其所屬
          各單項委員會、各校主辦,四鄉鎮以上且五隊以上參加之各項
          比賽。

五、申請程序:
  (一)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身分資格證明:
         (1)學校單位: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非學校單位:擇一檢附電子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需提
            供現住人口詳細紀事)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3.機關單位、學校同意證明書:請註明報名參加人員名單。
        4.大會競賽規程影本。
        5.最高比賽成績證明影本。
  (二)參賽補助核定後補送秩序冊(含賽程表)等相關佐證資料及成果
        報告(附件二),並註明實際參賽日數。
  (三)有關資格認定產生疑義時,由本府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但屬
        緊急情事或簡易案件等情形,且由本府專案審查即得明確認定並
        予以准駁之案件者,得免納入審查會議中討論。

六、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次及金額說明:
        1.曾獲第三點申請資格第一款第一名者,每人每天柒佰元,最高
          以四天計算,車資以來回自強號票價另外計算(團隊含車資最
          高參萬參仟元)。
        2.曾獲第三點申請資格第一款第二~三名者,每人每天伍佰元,
          最高以四天計算,車資以來回自強號票價另外計算(團隊含車
          資最高貳萬參仟元)。
        3.曾獲第三點申請資格第一款之競賽第四~六名者,或全縣性競
          賽第一名者,每人每天叁佰元,最高以四天計算,車資以來回
          自強號票價另外計算(團隊含車資最高壹萬參仟元)。
        4.鄰近縣市(台南市、嘉義市、雲林縣)僅限申請交通費,以來
          回縣公車及自強號票價計算。
  (二)每一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
        隊員以具申請資格者為限。
  (三)職員部分比照符合申請資格之選手之最優人員予以補助,選手人
        數在十人以上者,可報職員三人;十人以下者,可報職員二人,
        每一團隊報支隊職員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人。
  (四)凡邀請賽、友誼賽、觀摩賽、表演賽等非正式錦標賽,或各單位
        自行報名者,均不在補助範圍內。
  (五)每位選手每年度每一運動種類以補助二次為限。
  (六)依實際參賽日數核定補助,因故未出賽者,應即繳回所受補助之
        金額。

九、經費核銷:
    應送以下正本資料至本府核撥:
  (一)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
  (二)非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印領清
        冊。
  (三)縣民身分:檢附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