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資格:最近一年內(以比賽日為基準)獲下列成績之一者。但由
本府遴選或指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比賽,由本府專案核定補助者,
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榮獲全國性運動競賽前六名。
(二)榮獲全縣性運動競賽第一名。
(三)本要點所稱全國性運動競賽及全縣性運動競賽之標準規範如下:
1.全國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或核准全
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各縣市政府主辦,五縣市以上且七隊
以上參加之各項運動錦標賽。
2.全縣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本府舉辦或核准本縣體育會暨其所屬
各單項委員會、各校主辦,四鄉鎮以上且五隊以上參加之各項
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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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身分資格證明:
(1)學校單位: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非學校單位:擇一檢附電子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需提
供現住人口詳細紀事)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3.機關單位、學校同意證明書:請註明報名參加人員名單。
4.大會競賽規程影本。
5.最高比賽成績證明影本。
(二)參賽補助核定後補送秩序冊(含賽程表)等相關佐證資料及成果
報告(附件二),並註明實際參賽日數。
(三)有關資格認定產生疑義時,由本府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但屬
緊急情事或簡易案件等情形,且由本府專案審查即得明確認定並
予以准駁之案件者,得免納入審查會議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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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次及金額說明:
1.曾獲第三點申請資格第一款第一名者,每人每天柒佰元,最高
以四天計算,車資以來回自強號票價另外計算(團隊含車資最
高參萬參仟元)。
2.曾獲第三點申請資格第一款第二~三名者,每人每天伍佰元,
最高以四天計算,車資以來回自強號票價另外計算(團隊含車
資最高貳萬參仟元)。
3.曾獲第三點申請資格第一款之競賽第四~六名者,或全縣性競
賽第一名者,每人每天叁佰元,最高以四天計算,車資以來回
自強號票價另外計算(團隊含車資最高壹萬參仟元)。
4.鄰近縣市(台南市、嘉義市、雲林縣)僅限申請交通費,以來
回縣公車及自強號票價計算。
(二)每一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
隊員以具申請資格者為限。
(三)職員部分比照符合申請資格之選手之最優人員予以補助,選手人
數在十人以上者,可報職員三人;十人以下者,可報職員二人,
每一團隊報支隊職員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人。
(四)凡邀請賽、友誼賽、觀摩賽、表演賽等非正式錦標賽,或各單位
自行報名者,均不在補助範圍內。
(五)每位選手每年度每一運動種類以補助二次為限。
(六)依實際參賽日數核定補助,因故未出賽者,應即繳回所受補助之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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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銷:
應送以下正本資料至本府核撥:
(一)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
(二)非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印領清
冊。
(三)縣民身分:檢附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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