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嘉
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
(一)設立幼兒園計畫書:含土地所有權證明、園舍平面圖、經費來源
計畫等。
(二)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
用及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四)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示)。
(五)土地使用計畫置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標
示基地臨接出入道路之寬度、長度、出入道路寬度、建蔽率、容
積率、隔離綠帶),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於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及依山坡地不得開發
建築認定基準之檢討文件。
(七)園址土地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租借五年以上且經公證
之契約書。
(八)設置董事會者,應檢附董事會組織章程、董事名冊、董事受聘同
意書、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九)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所列查詢項目
之查詢結果文件。
(十)出入道路寬度不得少於六公尺,不足六公尺時應補足,其補足部
分應一併列入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為交通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但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十一)基地邊緣與加氣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殯葬設
施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十二)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一0‧五公尺)。
(十三)基地若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其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
以上者,應檢附水利署核發用水、供水同意文件,若未達每日
三百立方尺者,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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