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嘉義縣政府府教特字第1020193102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嘉
    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
  (一)設立幼兒園計畫書:含土地所有權證明、園舍平面圖、經費來源
        計畫等。
  (二)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
        用及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四)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示)。
  (五)土地使用計畫置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標
        示基地臨接出入道路之寬度、長度、出入道路寬度、建蔽率、容
        積率、隔離綠帶),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於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及依山坡地不得開發
        建築認定基準之檢討文件。
  (七)園址土地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租借五年以上且經公證
        之契約書。
  (八)設置董事會者,應檢附董事會組織章程、董事名冊、董事受聘同
        意書、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九)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所列查詢項目
        之查詢結果文件。
  (十)出入道路寬度不得少於六公尺,不足六公尺時應補足,其補足部
        分應一併列入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為交通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但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十一)基地邊緣與加氣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殯葬設
          施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十二)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一0‧五公尺)。
  (十三)基地若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其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
          以上者,應檢附水利署核發用水、供水同意文件,若未達每日
          三百立方尺者,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