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收到繳款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填發繳款 書繳納稅款。
第九條 本縣境內之船舶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縣境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其免徵期間依本 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