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70141387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及第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第四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收到繳款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填發繳款
書繳納稅款。

第九條
本縣境內之船舶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縣境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其免徵期間依本
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