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嘉義縣政府府建道管字第1040041609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三)本縣文化觀光局代表一人。
  (四)本縣財政稅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三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前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委員需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如因職務異
    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
    本會委員其中九人執行營運與服務評鑑,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半數以上委員為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但續聘委員人數
    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