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嘉義縣政府府人考字第1040104996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13點及第15點,第13點訂自104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值日由編制內人員輪值之。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秘書長,未置秘書長者為秘書。
  (三)輪值本府總值勤人員。
  (四)年齡較大且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者。
  (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約聘僱人員是否參與輪值,由機關首長酌情決定之。

十三、值日員輪值後,准予六個月內補休一日。

十五、值日員應在值日室(或服務台等規定地點)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
      守,並應主動詢問來訪人員,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