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值日由編制內人員輪值之。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秘書長,未置秘書長者為秘書。 (三)輪值本府總值勤人員。 (四)年齡較大且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者。 (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約聘僱人員是否參與輪值,由機關首長酌情決定之。
十三、值日員輪值後,准予六個月內補休一日。
十五、值日員應在值日室(或服務台等規定地點)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 守,並應主動詢問來訪人員,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