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使用網際網路查核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嘉義縣政府府人考字第1000160404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暨所屬員工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禁止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內上網發表個人政治立場,或利用網路違反行政中立規範者。
  (二)禁止員工利用網路談論或散播侵犯他人權益之言論;或談論、散
        播損及本府或其他機關、學校或個人聲譽之不當言論或行為。
  (三)上班或勤務時間內,嚴禁員工從事個人商業或營利行為、架設個
        人網站、下載非公(業)務所需之媒體檔案資料等行為。
  (四)本府網際網路禁止所屬員工瀏覽或使用下列網站、網頁:
        1.色情網站、網頁或下載色情相關影片、檔案。
        2.國內、外線上遊戲網站、網頁。
        3.國內、外提供之股票市場行情之網站、網頁。
        4.國內、外各購物、拍賣網站、網頁。
        5.國內、外社群網站。
    前項第四款第四目,以經本府網站連結並為行銷農業產品及促進員工
    福利之機關團體購物網站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第五目,為執行職務(如負責為民服務事項)或瞭解民意
    、推動政策等之需要,仍得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社群網
    站。
    員工非因公務需要瀏覽或使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至第五目網站者,
    以機關所訂午休時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