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二字第1036002682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至第8條、第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外籍勞工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及營業衛
      生管理等事項。
  二、衛生企劃科:衛生企劃、研考、資訊、法制、為民服務及衛生所業
      務管理等事項。
  三、醫政科:緊急救護、精神衛生、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護產機構及
      長期照護、醫事護產人員及營養師管理、性侵害防治及全民健康保
      險宣導等事項。
  四、藥政科:藥局、藥商、藥物、化妝品管理、藥商機構及藥事人員管
      理、菸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及宣導等事項。
  五、保健科:婦幼衛生、家庭計畫、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癌症
      防治、地方病防治、國民營養及衛生教育等事項。
  六、檢驗科:公共衛生檢驗及衛生所檢驗管理等事項。
  七、食品衛生科:食品衛生管理及健康食品管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疾病管制、醫政、藥政、保健、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