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外籍勞工健康管理、預防接種及營業衛
生管理等事項。
二、衛生企劃科:衛生企劃、研考、資訊、法制、為民服務及衛生所業
務管理等事項。
三、醫政科:緊急救護、精神衛生、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護產機構及
長期照護、醫事護產人員及營養師管理、性侵害防治及全民健康保
險宣導等事項。
四、藥政科:藥局、藥商、藥物、化妝品管理、藥商機構及藥事人員管
理、菸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及宣導等事項。
五、保健科:婦幼衛生、家庭計畫、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癌症
防治、地方病防治、國民營養及衛生教育等事項。
六、檢驗科:公共衛生檢驗及衛生所檢驗管理等事項。
七、食品衛生科:食品衛生管理及健康食品管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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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疾病管制、醫政、藥政、保健、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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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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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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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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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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