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八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