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100002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條條文(原名稱:雲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八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