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雲林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本會幕僚事務,由本府地政處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