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雲林縣政府101府地籍字第 1010702317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及第4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雲林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本會幕僚事務,由本府地政處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