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中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處處社會救助行政科科長。
(四)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計畫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補聘(派)時,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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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行政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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