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 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亦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