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雲林縣政府府社障一字第1052635630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
    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亦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