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雲林縣政府府文資一字第 1053812170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至第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古
    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
    、古物、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
    踐、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等相關事項,設置雲林縣文化資產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轄內各類文化資產指定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各類文化資產登錄、列冊、變更、解除、廢止或發掘之審議
        事項。
  (三)本縣文化資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依文化資產之類別分三類組,第一類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組;第二類為古物、傳統表演藝術
    、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及保存者;第三類為考古遺址組,各類組委員以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並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當然委員:本府或其他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二)具有文化資產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代表。
    依前項第二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五、本會除當然委員外,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依第三
    點第一項第一款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聘任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得予補聘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八、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府及其他機關業務單位代表,如
    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
    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