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使用本府財政處委託建置之罰鍰管理系
統,逐案建立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及
移送執行之情形,由專人控管,列入移交。
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並應於每年度定期、不定期按行政罰鍰類
別及年度別分類,彙整受處分人罰鍰案件等相關資料,指定專責人員
負責催繳與移送執行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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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依法裁罰之案件,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請求戶政、警察
、地政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提供資訊,查明受處分人之姓名、年齡、
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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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罰鍰裁處書及其罰鍰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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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十日內辦
理催繳並取證,並於原繳納期限屆滿六十日內,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
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檢附
移送書、裁處文書等有關文件移送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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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逾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各罰鍰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於移送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前,得函請國稅局、稅務局
提供債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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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
次繳清應繳罰鍰者,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以書面
敘明理由向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本府
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其期間不得逾三年,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
新臺幣二千元。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數額,未如期繳
納者,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
日內,就未繳清之罰鍰發單通知應受處分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逾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要點第六、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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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案件,如受處
分人無財產可供行政執行,或雖有財產經行政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
足清償時,取得管轄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執行(債權)憑證後應即登
載於登記簿內。
已取得執行憑證之罰鍰案件,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隨時注
意受處分人動向,至少應每半年清查並函請稅務機關提供受處分人之
財產及所得資料,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管
轄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再移送行政執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應再取得管轄行政執行分
署核發之執行憑證並依前項規定繼續執行。
前項執行如有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事者,不再移送行
政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將已取得之債權憑證,以逐案或彙案
方式,報送本府財政處列管,並副知罰鍰業務主管機關主(會)計單
位後,在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
概以一元列計。
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
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各類債權,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
之必要時,應就控管情形、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
意加以查明,填具查核清冊及檢同相關資料,專案簽陳本府核准後,
經本府財政處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並副知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主(會
)計單位後,由該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據以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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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之罰鍰收入,移送單位應於本府財政處委
託建置之罰鍰管理系統繳款書上詳實登錄罰單編號、裁罰單位、
違反法令、年度及金額等相關資料,以利收繳登帳。
(二)欠繳罰鍰案件應以年度為單位專案建檔列管追蹤,並確實列入移
交,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除已依法取得債權憑證者外,
於罰鍰處分確定之日起至屆滿之日,應將尚未繳庫之應收未收罰
鍰,於每年度終了時辦理歲入保留。應收未收行政罰鍰保留款,
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尚未執行而有註銷之必要者,報經罰鍰業
務主管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辦理註銷。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
繼續收取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原編列預算科目辦理之
。
(三)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依本作業要點規範事項及相關法
令規定,訂定主管之行政罰鍰收繳清理作業計畫,以提高行政罰
鍰執行績效。
(四)請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於每月至本府財政處委託建置之
罰鍰管理系統列印應收未收行政罰鍰調查表,並自行核對各項資
料是否正確,以作為年度保留作業之依據。
(五)各罰鍰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針對罰鍰執行情形,得依「雲林縣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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