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
下列基地規模情形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而無礙建築設計
及市容觀瞻,經扣除後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必須一次
更新完成者。
(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整建維護方式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
外,至少應為屋齡十五年以上之一幢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
1.整幢五層樓以上。
2.連棟透天或雙拼式接續達三棟以上。
3.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連續達二棟以上。
4.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與相連之透天建築物各一樓以上。
5.自劃更新單元非屬連棟透天且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
定,且更新單元合計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6.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
觀或暫定古蹟。
7.惟個案情形特殊,經本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同意
,不在此限。
都市更新單元面積雖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其情形特殊有
實施都市更新必要者,得經本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另行
劃定。
第一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周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
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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