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雲林縣政府府城都二字第1037706242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附件一及附表二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
    下列基地規模情形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而無礙建築設計
        及市容觀瞻,經扣除後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必須一次
        更新完成者。
  (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整建維護方式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
        外,至少應為屋齡十五年以上之一幢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
        1.整幢五層樓以上。
        2.連棟透天或雙拼式接續達三棟以上。
        3.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連續達二棟以上。
        4.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與相連之透天建築物各一樓以上。
        5.自劃更新單元非屬連棟透天且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
          定,且更新單元合計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6.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
          觀或暫定古蹟。
        7.惟個案情形特殊,經本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同意
          ,不在此限。
    都市更新單元面積雖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其情形特殊有
    實施都市更新必要者,得經本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另行
    劃定。
    第一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周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
    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