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雲林縣政府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院臺經字第0九二00三
六二九0號函准予修正核定及經濟部97年 6月 5日經務字第09704602
840 號令訂定發布之「加強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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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維護自然環境衛生、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等,應加強取締陸上及海
域土、砂、礫及石(以下簡稱土石)盜濫採行為,以確保國土資源完
整,貫徹政府落實國土保全之政策。
前項海域,指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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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事項
為落實執行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執行事項,本府成立「雲林縣
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
縣長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水利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水利處副處長
擔任執行秘書,水利管理科科長擔任幹事;水利管理科專責人員擔任
助理幹事。
助理幹事應設置三人以上輪值,負責協調聯繫各組成單位、未經許可
採取土石處理、辦理結果呈報及案件統計、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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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組:
「雲林縣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小組」組成單位(機關
)及業務分工如下:
(一)水利處:
1.業務聯繫與執行違反土石採取法等規定之認定及查處;民眾臨
時電話或電子郵件檢舉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案件,現場勘查
施作地點(如漁塭、農地、山坡地、海域)是否曾合法申請,
無法判定時,聯繫轄區鄉鎮市公所派員協助辦理。
2.涉嫌盜採地點如違反其他相關處室職掌法令,應通知相關單位
(機關)處理。
3.行為人於收到處分書並持據繳納罰鍰完成後,依據經濟部所訂
之「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作業原則指導行為人
辦理整復等相關事宜。
4.行為人持據繳納罰鍰完成後,依據經濟部所訂之「加強取締陸
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之獎懲規定,函請各相關單位
提供前往現場查緝有功人員(參與勘查取締及辦理調查有簽名
紀錄者)名冊二份,俾憑函送經濟部請領盜濫採第一(二)階
段獎金;第三階段獎金俟行為人整復完成後視本府財政狀況再
予以提撥。
5.對於本縣合法核准之土石採取場,定期及不定期巡查有無超越
許可範圍採取,避免藉合法掩護非法之行為。
6.對本縣依法申請核准整地、就地取材、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
,定期及不定期巡查有無超越許可範圍施工,避免藉合法掩護
非法之行為。
(二)環境保護局:
1.現場違反土石採取法地點如有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認定與
查處,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府(水利處)。
2.於執行本身職務發現有違反土石採取法情事時,應立即通知本
府(水利處)前往處理。
(三)城鄉發展處:
1.接獲盜濫採案件時如位於都市計畫內土地,勘查現場如無違反
土石採取法,應予以認定有否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及查處,
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府(水利處)。
2.於執行本身職務發現有違反土石採取法情事時,應立即通知本
府(水利處)前往處理。
(四)建設處:
1.接獲盜濫採案件時,如屬建造或拆除基地整地,勘查現場如無
違反土石採取法,應予以認定有否違反建築相關法令及查處,
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府(水利處)。
2.於執行本身職務發現有違反土石採取法情事時,應立即通知本
府(水利處)前往處理。
(五)地政處:
1.接獲盜濫採案件時如位於非都市計畫內土地,且勘查現場無違
反土石採取法,應予以認定有否違反區域計畫法及查處,並將
處理情形副知本府(水利處)。
2.民眾臨時電話或電子郵件檢舉陸上盜濫採土石案件,於地段地
號無法確認時,請主管該地之地政事務所派員攜帶相關資料協
助辦理。
3.為盜濫採土石案情需要時,需商請轄區地政事務所免費提供地
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盜採面積過於龐大無法辨識,需由專
業人員鑑界或指界等(體積測量由水利處主政),差旅費得向
水利處申請。
4.於執行本身職務發現有違反土石採取法情事時,應立即通知本
府(水利處)前往處理。
(六)農業處:
1.接獲盜濫採案件時如位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者,
勘查現場無違反土石採取法,應予以認定有否違反農業相關法
令規定,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府(水利處)。
2.於執行本身職務發現有違反土石採取法情事時,應立即通知本
府(水利處)前往處理。
(七)警察局:
1.執勤員警在轄區巡查時,發現可疑人物擅自在公、私有地有盜
採土石之行為時,應即主動通報本府主辦單位(水利處水利管
理科)轉知聯合查緝取締小組會勘處理。
2.執勤員警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土石
採取場或公共工程承包廠商疑似越區採取、超深採挖等行為時
,應即通報本府主辦單位前往依法查處。
3.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後應迅速通報本府主辦單位轉知查緝小組
前往現場會同辦理,除現場拍照外,應對現場挖土機、推土機
、載運砂石車輛、機具所在位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
洞面積、深度、堆置土方體積等狀況予以錄影存證;如遭盜採
土地位於公有土地則依竊佔、竊盜罪偵處移送地檢署,於私有
地查獲者,應依相關法令移送權責單位(機關)裁處。
4.於查獲陸上盜濫採土石案件時,現場發現有挖土機、推土機、
載運砂石車輛或其他相關機具,需予以扣押或開立責付保管單
予行為人暫時保管時,如係違反刑事法令者,由當地警察機關
為之;若僅違反行政法令,則由主管機關為之,併得協商縣內
車輛拖吊保管場或轄內分駐(派出)所,免費同意臨時暫放相
關機具,拖吊費用由本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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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執行作業方式:
(一)本小組設聯繫窗口及專線電話,由本府水利處(水利管理科)統
一受理,且於接獲陸上盜濫採土石案件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資料
時即登錄於記錄簿,並通知本小組前往稽查取締(含電話通知)
。
(二)現場聯合查勘如確有陸上盜濫採土石情事者(現場土方有外運情
形或堆置土方數量與現場坑洞不符者),依土石採取法及相關法
令,依法裁處或移送法辦。
(三)各相關單位(機關)於執行本身業務時,如有發現盜濫採土石可
疑情事者,應即通報本小組前往稽查取締。
(四)各相關單位(機關)於聯合查勘時,應查明是否有違反本身所職
掌之法令情形,如有其他應分別處分行為,依法處罰之,並將處
理情形副知本府(水利處)。
(五)本府各相關單位於聯合查勘時,現場已確認違反土石採取法情形
,仍應將違反本身所職掌之法令情形,提供其違反之法令、應受
之處分及擬採之裁罰,由本府(水利處)參酌各單位意見,依各
種類處分,均從一重併同處罰。
(六)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免辦土石採取許可行為之認定標準,由本小組
召集組成單位商討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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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金核發:
(一)依據經濟部所訂之「加強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
之獎懲規定辦理。
(二)依據前揭方案,自99年度起執行取締之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案
件,各階段所需獎金經費,均由本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三)獎金發給後,如有詐領情事應依法追究,並追繳其已領獎金。
(四)同一案件應依「執行查緝取締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
金核發作業要點」或其他規定,擇一請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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