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動物防疫主管機關為防治下列動物傳染病,得委託公務獸醫對特定 動物傳染病執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並得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收取必要之藥品及診療規費: 一、豬瘟。 二、豬日本腦炎。 三、豬假性狂犬病。 四、畜犬狂犬病。 五、口蹄疫。 六、牛流行熱。 七、其他未指定但基於緊急防治必要之動物傳染病。
第二條所列藥品規費之收入應悉數解繳縣庫,專充動物防疫工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