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畜牧場申請變更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雲林縣政府府農畜一字第1052508277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經登記
    之畜牧場,登記事項異動,須辦理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及申請審核流
    程,特訂定本要點。

四、受理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件:由畜牧場所在鄉(鎮、市)公所統一收件後轉送本府審查
        。
  (二)審查:
        1.本府收件後,應先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確認申請資料完
          整,整份申請資料將簽會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若有缺件應通
          知申請人補正或退還原申請書至公所。
        2.本府收件後,應先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確認申請資料完
          整,整份申請資料將簽會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家禽畜牧場未
          涉及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禽舍或因
          重劃變更場址除外);若有缺件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退還原申
          請書至公所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准予核發新畜牧場登記證書,
          新證書將函送至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轉發
          。
        3.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准予核發新畜牧場登記證書,新證書將函
          送至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