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經登記
之畜牧場,登記事項異動,須辦理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及申請審核流
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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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件:由畜牧場所在鄉(鎮、市)公所統一收件後轉送本府審查
。
(二)審查:
1.本府收件後,應先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確認申請資料完
整,整份申請資料將簽會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若有缺件應通
知申請人補正或退還原申請書至公所。
2.本府收件後,應先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確認申請資料完
整,整份申請資料將簽會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家禽畜牧場未
涉及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禽舍或因
重劃變更場址除外);若有缺件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退還原申
請書至公所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准予核發新畜牧場登記證書,
新證書將函送至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轉發
。
3.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准予核發新畜牧場登記證書,新證書將函
送至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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