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6005506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9條、第9條之1、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得依性侵害被害人申請核發下列項目之補助
  :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律師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六、其他費用(如安置費、通譯費、伙食費等。)。
  前項得申請補助之性侵害被害人,以設籍在雲林縣者為限。

  醫療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其範圍含掛號費、驗傷診斷費及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
      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三、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
  補助標準,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延
  長一次,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其他費用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需費用為限,報
  經本府核准補助。
〔立法理由〕
第九條

  第四條、第九條性侵害補助申請人,應於通報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府提出
  申請。
  申請性侵害補助,除應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應視申請補助
  案件之性質另提出下列文件:
  一、醫療或心理復健費用之補助為驗傷診斷書影本或心理復健摘要表、
      費用明細及收據正本。
  二、訴訟費用之補助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影本或訴訟費收據正本。
  三、律師費用之補助為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
  四、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為社工員調查報告及收據正本。
  五、其他費用之補助為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