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之等次名額不予限制,其評議等次 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評議甲等者(八十分以上)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 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頒發獎勵品鼓勵。 (二)評議乙等者(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留原職續聘,三年連續考 列乙等者應予解聘。 (三)評議丙等者(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留原職階續聘,連續二年 考列丙等者應予解聘。 (四)經評議丙等者(未達六十分)應予解聘。 (五)受刑事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