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 1月16日雲林縣政府府社幼字第0950600203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之等次名額不予限制,其評議等次
    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評議甲等者(八十分以上)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
        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頒發獎勵品鼓勵。
  (二)評議乙等者(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留原職續聘,三年連續考
        列乙等者應予解聘。
  (三)評議丙等者(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留原職階續聘,連續二年
        考列丙等者應予解聘。
  (四)經評議丙等者(未達六十分)應予解聘。
  (五)受刑事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