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雲林縣政府府社救字第1000608455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
        負擔者。
    前項第三款動產限額為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不動產
    限額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家庭應計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
    規定。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
    達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以最近三
    個月內所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四、補助標準:
  (一)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二)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申請人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5.全戶戶籍謄本。
        6.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7.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全戶財產(動產及不動
          產)證明及稅賦證明。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
        件者即填造申請表函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
        應即依規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