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捐)助內容與原則:
(一)工程類:
1.包含道路改善、景觀遊憩、社區改善、公有建築、水利、水土
保持、綠化、號誌、教育設施、體育設施、社福設施等工程。
2.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者,鄉鎮市公所應依本府訂頒財力等級自
籌相關配合款,且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3.補助機關學校辦理者,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
限。
4.其經費如由預算「一般小型零星工程」計畫支應者,得不受補
助比例及額度之限制,惟單一工程支應之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
四百萬元為限;其中如屬民意代表建議者,除未達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之採購,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報價
單方式)辦理者外,應一律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設備類:
1.除如冷氣機、電冰箱、電磁爐、彩色影印機、彩色印表機及其
他屬高耗料(電)量設備,仍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外,餘由主辦
單位衡酌實際需
求,原則在不超出本縣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訂設備
最高編列標準內,依相關規定從嚴審核,除特殊情形,未達規
定之使用年限者,不得汰購。能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者,
應優先採用。
2.受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公所或機關學校,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
台幣十萬元為限。
3.其經費如由預算「一般小型零星工程」計畫支應者,補(捐)
助對象不包括民間團體,本府補助款同一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
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其中如屬民意代表建議者,應優先以共
同供應契約方式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未能以共同供應契約方
式辦理者,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49條規定(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
(三)其他:
1.含產業文化、藝文、品牌行銷、宣導、研習、表揚、競賽及節
慶等活動。
2.受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公所或機關學校,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
台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補(捐)助內容與原則,其受捐助對象為民間團體,本府補助款
同一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惟如符合「中央對臺
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之排除項目,得不受前揭
二萬元之限制,但最高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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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本府施政計畫或因特殊、急迫性等緊急事件發生所需之補助,除
設備類外,得由主管機關(單位)視實際需要專案簽報核定,不受本
補助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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