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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7月27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000327號令修正發布第 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0月31日雲林縣政府89府行法字第891000055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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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 7月27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000327號令修正發布第 1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應實施健康檢查;並將紀錄保持一年,其檢查項目方法及次數 如左: 一、肺結核:胸部X光檢查每年一次。 二、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臨床檢查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