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雲林縣政府雲衛企字第1032000062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獎勵金之發給原則:
  (一)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所成立績效評估小組,依績效評核原則及
        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
        績效,分等第發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二)考評單位:各所除主任外再選定一至二人成立績效評估小組。
  (三)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一),但各所可依實際需求自行
        修訂,惟自行修訂後應送衛生局核備。
  (四)考評程序與時間:
        1.考評期間:由各所依核算分發獎勵金之月,自行定之。
        2.評審:由主任召開績效評估小組會議評審。
        3.核定:評審結果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並將評審結果存放於各
          所備查。
  (五)獎勵金分配與發放時間:
        1.獎勵金之分配:
         (1)獎勵金百分之七十為醫師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為其他人員之
            獎勵金,且彼此間不得相互流用。
         (2)衛生所辦理醫療與牙醫診療服務時,應依各該科別之淨盈數
            ,分別計算各科別之醫師獎勵金總額。
        2.獎勵金之發放:
          獎勵金最遲應於健保暫付款或健保核定數核定後之次月完成發
          放。(抽審及申復等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