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獎勵金之發給原則:
(一)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所成立績效評估小組,依績效評核原則及
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
績效,分等第發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二)考評單位:各所除主任外再選定一至二人成立績效評估小組。
(三)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一),但各所可依實際需求自行
修訂,惟自行修訂後應送衛生局核備。
(四)考評程序與時間:
1.考評期間:由各所依核算分發獎勵金之月,自行定之。
2.評審:由主任召開績效評估小組會議評審。
3.核定:評審結果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並將評審結果存放於各
所備查。
(五)獎勵金分配與發放時間:
1.獎勵金之分配:
(1)獎勵金百分之七十為醫師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為其他人員之
獎勵金,且彼此間不得相互流用。
(2)衛生所辦理醫療與牙醫診療服務時,應依各該科別之淨盈數
,分別計算各科別之醫師獎勵金總額。
2.獎勵金之發放:
獎勵金最遲應於健保暫付款或健保核定數核定後之次月完成發
放。(抽審及申復等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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