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 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向承受人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