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雲林縣政府府文表字第1037401296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第7點及第8點,自即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為徵選演藝團隊本府得遴選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組成「雲林縣傑出演
    藝團隊徵選與獎勵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決定受獎勵團隊名單及補
    助金額(所提之相關計畫『培訓計畫、創新作品及演出企畫』予以評
    訂之),惟每團補助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獲得獎勵之表演團隊需
    依計畫執行,本府將提文化部備查。

七、獎勵補助基準如下:
  (一)舉辦創作發表或配合節慶演出(新作包括舊作新編或新創作品)
        社區及廟會教學推廣演出。
  (二)創新作品研發。
  (三)辦理種子人才培訓。
  (四)改善劇團管理營運(辦公及排練場所改善)。

八、參加徵選申請必備文件如下:
  (一)企劃書:一式五份,一律以A4紙張規格打字處理,缺件或企劃
        書份數不足皆不予受理,每份企劃書的內容至少必須包括以下各
        項:團隊簡介(沿革、現有規模)、人員名冊、演出記錄表、當
        年度培訓及演出計畫、中長期發展計畫、經費概算與預期成果等
        項目。
  (二)證明文件:
        1.團隊立案證書影本與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請印於A4
          紙張裝訂於企劃書內申請書後面)
        2.團隊財務結構:資金來源與管理運用、收支損益表(請裝訂於
          企劃最後一頁)。
        3.演出記錄錄影帶一卷或演出照片十張(粘貼於A4紙張上,並
          裝訂於企劃書內『團隊財務結構』後,每份企劃書各十張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