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一字第1047401583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7點,並於104年2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 3月 8日雲林縣政府94府文展字第0942400105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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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 3月 8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字第096240018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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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 2月 1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字第097240013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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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2月20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字第0982400316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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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 5月 7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字第0992400774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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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字第1002400476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100年3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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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字第1012400559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6點、第8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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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二字第 1037404670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103年5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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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雲林縣政府府文展一字第1047401583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7點,並於104年2月10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參賽資格為設籍、就業、就學或出生於雲林縣之個人;或父母其中之
    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或設立於雲林縣之團體。惟貢獻獎不受
    上列限制。
  (一)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 P者。
  (二)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
  (三)出生: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登記出生地為雲林者。
  (四)設籍或就業: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設籍或就業於本縣者。
  (五)就學: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六)以團體報名者應為本縣立案之團體,或其成員半數以上須符合前
        述五款個人資格者。

七、本徵選活動美術獎特設邀請展,邀請資格如下:
  (一)本屆美術獎各類評審作品。
  (二)凡設籍、就業、就學(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尚設籍、就業、就學
        於本縣者)或出生於雲林縣之民眾,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
        由承辦單位通知,請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由各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
        1.曾獲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展、臺陽美展、全省公教
          人員書畫展等,優等以上一次或入選三次以上者。
        2.曾受邀擔任全國、全省及本縣美展、兒童美展之評審者。
        3.曾獲本縣地方美展前三名三次以上者。曾受邀於國立各美術館
          舉行個展者。
        4.合於上述條件而有證明者,申請免審查受邀參展(一人一類一
          件)。
        5.縣籍資深美術家或曾獲其他重要藝術獎項者由該類評審認定邀
          請之。
        6.九十四年起已獲邀請且參加展出者,不須再繳證明文件,直接
          受邀送件參展。
  (三)邀請資格審查由本府聘請評審審查之。
  (四)受邀請並參加邀展者不得再參加徵件比賽。
  (五)受邀請並參加邀展之作品,以展出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