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979471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及第8條暨編制表,並自107年9月6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全民運動事務組:掌理全民運動、研考、印信、文書、檔案管理、財
    產與物品管理、採購、出納、法制、資訊管理及庶務等不屬其他組事
    項。
二、運動設施組:掌理運動園區場館設施規劃與興建及營運管理、民間運
    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及管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標準規範之建置、
    運動產業消費爭議處理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組:掌理學校體育、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各競賽項目發展、
    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與賽會申辦訓練、輔導及考核等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全民運動事務組組長。
三、運動設施組組長。
四、競技運動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