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全民運動事務組:掌理全民運動、研考、印信、文書、檔案管理、財
產與物品管理、採購、出納、法制、資訊管理及庶務等不屬其他組事
項。
二、運動設施組:掌理運動園區場館設施規劃與興建及營運管理、民間運
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及管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標準規範之建置、
運動產業消費爭議處理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組:掌理學校體育、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各競賽項目發展、
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與賽會申辦訓練、輔導及考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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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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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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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全民運動事務組組長。
三、運動設施組組長。
四、競技運動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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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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