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101570617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主管機關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成立園長遴選會(以下簡稱
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
派人員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簽陳市長遴聘(派)之
: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講授與幼兒教育或保育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
    上者。
二、園(校)長代表:任職本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或市立國民中小學校
    長二年以上者。
三、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任職本市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或教保
    員二年以上者。
四、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出缺幼兒園推派之家長代表。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