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50934564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獎助之對象如下:
一、比賽首日前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選手。
二、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

獎助金核發金額如附表。

選手得就國際競賽擇一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市競賽共得選
擇最優三次成績申請獎助金。但同時申請國際競賽及全國競賽之獎助金者
,全國競賽僅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申請。同次比賽中以最佳成績申請一次
為限。
教練得依前項選手申請成績,申請教練獎助金。國際競賽擇一最優成績申
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市競賽共得選擇最優三次成績申請獎助金。但同
時申請國際競賽及全國競賽之獎助金者,全國競賽僅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
申請。

前條各項競賽,以選手參加正式競賽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
、觀摩賽或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

選手、教練、本市各級學校或體育團體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助金,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申請書、秩序冊及成績證明。
二、申請選手獎助金者,檢具可證明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戶籍證明文
    件。
三、申請教練獎助金者,檢具第三條第四款及 C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之證
    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