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安(二)字第1090070757 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
          情: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
          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課
          七日。
        2.當年度無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
          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七日內同
          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
          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課七日。
        3.當園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
          D 六十八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七日。
        4.非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七十一
          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個案」之行政區,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經園方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或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開會
          研議,並取得該班級之二分之一以上家長同意,始得採取停課
          措施,停課日數以七日為原則,決定停課時,應檢附會議紀錄
          函報本局備查。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若有前款各目疫情條件之一,衡酌
          同一班級有群聚感染擴大之虞,為避免疫情蔓延,且有必要者
          ,學校得採停課措施,停課決定應由校方召集相關教職員、家
          長或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等開會研議,若為前款第四目之
          情形,並須取得該班級之二分之一以上家長同意;停課日數以
          七日為原則,決定停課時,應檢附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備查。
    (三)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以衛教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
          施。

四、停課權責及復課程序:
    (一)停課權責:
        1.由校(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確定停課後,啟動危機處理
          機制,立即至校安中心辦理通報,並通知駐區督學。
        2.停課期間,為防止其他學(幼)童感染,請確實進行停課班級
          教室及校園環境清潔消毒,每日須追蹤停課班級學(幼)童治
          療情形及其他學(幼)童健康情形。
    (二)復課程序:
          當停課原因消失,即應恢復上課,為保障學童受教權益,校(
          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後,幼兒園部分不需補課,但需依相
          關規定進行退費;另國小應連同補課計畫,以公文函報本局備
          查,停課期間之午餐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