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
情: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
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課
七日。
2.當年度無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
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七日內同
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
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課七日。
3.當園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
D 六十八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七日。
4.非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七十一
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個案」之行政區,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經園方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或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開會
研議,並取得該班級之二分之一以上家長同意,始得採取停課
措施,停課日數以七日為原則,決定停課時,應檢附會議紀錄
函報本局備查。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若有前款各目疫情條件之一,衡酌
同一班級有群聚感染擴大之虞,為避免疫情蔓延,且有必要者
,學校得採停課措施,停課決定應由校方召集相關教職員、家
長或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等開會研議,若為前款第四目之
情形,並須取得該班級之二分之一以上家長同意;停課日數以
七日為原則,決定停課時,應檢附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備查。
(三)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以衛教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
施。
|
四、停課權責及復課程序:
(一)停課權責:
1.由校(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確定停課後,啟動危機處理
機制,立即至校安中心辦理通報,並通知駐區督學。
2.停課期間,為防止其他學(幼)童感染,請確實進行停課班級
教室及校園環境清潔消毒,每日須追蹤停課班級學(幼)童治
療情形及其他學(幼)童健康情形。
(二)復課程序:
當停課原因消失,即應恢復上課,為保障學童受教權益,校(
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後,幼兒園部分不需補課,但需依相
關規定進行退費;另國小應連同補課計畫,以公文函報本局備
查,停課期間之午餐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