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額人員移撥原則:
(一)超額學校應依校務需要,本權責檢討提報超額人員名冊。
(二)各校超額人員應填列資績評分表依限報送本局核辦。
(三)超額人員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
進用為原則,倘因移撥致原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時,除身心
障礙者自願超額移撥外,應以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人員。
(四)超額人員如已登記於當學期結束前自願退休,經當事人切結並
函報本局核准後,得暫緩移撥;如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休
者,亦同。
(五)各校超額人員選填志願後,如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
特殊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移撥者,應專案報本局核辦。
(六)超額人員應優先移撥相同職稱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1.無相同職稱職務可供移撥,但現任職務與其他職稱職務為相
同職務列等,且具備調任該職稱職務之調任資格。
2.相同職稱職務已無職缺可供選填,經當事人切結自願降調移
撥其他職稱職務,且具備調任該職稱職務之調任資格。
3.前二目之其他職稱職務有超額人員待移撥者,應先完成相同
職稱人員移撥作業後,再依序由第一目及第二目人員選填。
(七)辦理超額移撥選填志願作業後,因職缺不足未能完成移撥作業
者,先暫予留用;於前開志願選填作業完成後起算每三個月或
配合學校幹事及護理人員遴補作業程序職缺調查,賡續辦理移
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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