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2月1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人(二)字第1120117585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超額人員移撥原則:
    (一)超額學校應依校務需要,本權責檢討提報超額人員名冊。
    (二)各校超額人員應填列資績評分表依限報送本局核辦。
    (三)超額人員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
          進用為原則,倘因移撥致原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時,除身心
          障礙者自願超額移撥外,應以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人員。
    (四)超額人員如已登記於當學期結束前自願退休,經當事人切結並
          函報本局核准後,得暫緩移撥;如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休
          者,亦同。
    (五)各校超額人員選填志願後,如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
          特殊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移撥者,應專案報本局核辦。
    (六)超額人員應優先移撥相同職稱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1.無相同職稱職務可供移撥,但現任職務與其他職稱職務為相
            同職務列等,且具備調任該職稱職務之調任資格。
          2.相同職稱職務已無職缺可供選填,經當事人切結自願降調移
            撥其他職稱職務,且具備調任該職稱職務之調任資格。
          3.前二目之其他職稱職務有超額人員待移撥者,應先完成相同
            職稱人員移撥作業後,再依序由第一目及第二目人員選填。
    (七)辦理超額移撥選填志願作業後,因職缺不足未能完成移撥作業
          者,先暫予留用;於前開志願選填作業完成後起算每三個月或
          配合學校幹事及護理人員遴補作業程序職缺調查,賡續辦理移
          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