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秘字第 1021058504號函 修正發布第2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一、各校(園)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製作檔
        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後,簽請校(園)長核
        定後辦理。
        據會計法第一百零九條移交給檔管人員保管之會計憑證、會計報
        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後文簡稱會計檔案),檔管人
        員應根據會計單位所製之移交清冊清點會計檔案,並按照會計單
        位移交時各會計檔案之歸類、編號與次序,負妥善保管之責。前
        揭會計檔案之銷毀,應依會計法規定由會計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