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各校(園)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製作檔 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後,簽請校(園)長核 定後辦理。 據會計法第一百零九條移交給檔管人員保管之會計憑證、會計報 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後文簡稱會計檔案),檔管人 員應根據會計單位所製之移交清冊清點會計檔案,並按照會計單 位移交時各會計檔案之歸類、編號與次序,負妥善保管之責。前 揭會計檔案之銷毀,應依會計法規定由會計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