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 1日臺南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80076703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至第 9點;並增訂第10點至第12點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申請介聘教師應於申請表中簽章切結下列情事:(若有切結不實情形
    ,由教育處追究責任〉。
  (一)本人「無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本人「無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之情事」。
  (三)本人「無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之情事」。
  (四)本人達成介聘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及報到,視同放棄介
        聘並無條件接受縣府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原服務學校應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記過
        乙次處分,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名單送電腦小組作
        為日後管制)絕無異議。
  (五)本人無「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
        轉任普通班教師」之情形。
  (六)本人無「92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公費教師,分發後於義務服
        務期間,申請異動、調職。」之情形。

十一、申請介聘教師之原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簽章切結:本校切結
      申請人「無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無涉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之情事」、「無已進入不適任教
      師處理流程輔導期之情事」。(若有切結不實情形,由教育處追究
      責任〉。

十二、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及所提證明文件不實、
      或不依基本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
      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其所服務學校之校長及人事管理人員依情
      節追究責任。
四、本縣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
  (一)國中教師若同時具有多科教師登記證者,擇一申請,但如非現應
        聘任教科別,須有該科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此類教師須於申
        請表上註明,於調出時原服務學校提供其他教師調入擔任之科(
        類)別。
  (二)國小及幼稚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分別申請介
        聘(國小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
        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資賦優異特教班要
        同時具備該科(類)別專長及特殊教育資賦優異合格教師證。)

五、本縣教師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始得申請介聘: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過程
          分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報府審議等四個階段)。
  (二)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
        普通班教師。
  (三)92年 8月 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
        公費教師,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四)本縣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服兵役、留職停薪進修
        、育嬰假等年資,不予採計)為原則,惟於現職學校服務滿二學
        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
        聘。(服務滿二學期即申請者需附校長同意書)
  (五)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
  (六)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
        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以下列各款積分加總採計,各項積分以現
    職任教階段別之現職服務學校期間為限,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
    ,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三十分。其服務年資積分以
        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年資為限【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
        法令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
        之試用教師期間得予採計】,且第一、二、三目之基本服務年資
        不重複計算,第四、五、六、七目之行政職務加分不重複計算,
        第八、九目之服務年資特殊加分不重複計算。
        1.在本校(平地)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校(偏遠)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在本校(特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4.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5.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午
          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五分。
        6.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派兼教育處教師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8.在本校(偏遠)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加給四分。
        9.在本校(特偏)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加給六分。
        前項第一目至第三目之連續服務係指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留
        職停薪除服兵役外,不予採計;第八目至第九目之連續服務特殊
        加分係指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擔任教學滿三年,留職停薪因無實
        際任教事實,不予採計(服兵役亦不予採計)。
  (二)本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
          款者,每滿一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
          款者,每滿一年給一分。
  (三)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一次給0.五分。省級
          一次給一.五分。中央級一次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
          複計算。
  (四)本校最近五年之研習與進修: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臺
        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
        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
        ,給0.五分,每學分給0.二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
        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同一事實取得學分及
        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1.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並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
          動薦送、指派或同意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惟需檢附同意
          進修相關文件),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
          定標準;另空中大學之進修、研習學分則予採計。取得較高學
          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均予採計(惟
          以該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者之進修,其學分不予採計;主任儲訓
          課程係為取得主任及格證書、主任任用資格,其研習或學分亦
          不予採計)。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本縣社大,其他縣市的社大
          學分一律不採計。
        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
          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
          等)辦理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
          ,不得採計。
        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等數位學習、公務人
          員終身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亦不予
          採計。

七、介聘作業方式:
  (一)申請介聘教師應親自參與或以委託書委託辦理,並依積分高低順
        序當場依序填選志願學校,並由本委員會彙整介聘名單分送各介
        聘學校。介聘教師之生效日一律自八月一日起算。
  (二)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則依年齡(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進修研習積
        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
        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不
        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
        往新介聘學校報到者,視同放棄介聘,須無條件接受本府輔導介
        聘至縣內其他學校服務,且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
        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
        記過乙次處分,且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名單送電腦小
        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但未通過教評會審查者,需留原
        學校服務,而其他連帶調入教師則無條件依原介聘順序逆向退回
        原服務學校。
  (四)參加介聘教師不得同時申請外縣市教師介聘,一經發現取消本次
        介聘資格。
  (五)學校基於校務推展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教師申請參加縣內外介
        聘作業人數不得超過編制內實際在校從事教學教師人數的二分之
        一,本校和分校須分開計算教師員額,且普通班和幼稚班須分開
        計算教師員額。
        例如:普通班 9人、幼稚班 2人,則普通班最多 4人、幼稚園 1
        人,不可合併計算教師共11人,普通班有 5人可提調動。
  (六)參加介聘學校應如實開列教師缺額,缺額每滿四名(不含員額管
        控缺額)得保留一名辦理新進教師甄選。
  (七)惟若該教育階段別未辦理全縣聯合教師甄選則不適用前項規定。

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經服
    務學校初審後辦理複審:
  (一)申請表正本乙份
  (二)教師合格證書
  (三)服務證明文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件)以上證件除申
        請教師年資採計至七月卅一日外,餘核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止,
        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教育處
        存查。積分審查若有疑義應當場提出,積分公告後除登錄錯誤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九、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介聘學校教評會應予審查,期限內未召開審查
    會議者,視為同意介聘,除發現該教師有違反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
    一款基本條件者外,新任職學校應予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