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縣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
(一)國中教師若同時具有多科教師登記證者,擇一申請,但如非現應
聘任教科別,須有該科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此類教師須於申
請表上註明,於調出時原服務學校提供其他教師調入擔任之科(
類)別。
(二)國小及幼稚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分別申請介
聘(國小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
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資賦優異特教班要
同時具備該科(類)別專長及特殊教育資賦優異合格教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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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教師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始得申請介聘: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過程
分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報府審議等四個階段)。
(二)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
普通班教師。
(三)92年 8月 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
公費教師,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四)本縣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服兵役、留職停薪進修
、育嬰假等年資,不予採計)為原則,惟於現職學校服務滿二學
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
聘。(服務滿二學期即申請者需附校長同意書)
(五)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
(六)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
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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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以下列各款積分加總採計,各項積分以現
職任教階段別之現職服務學校期間為限,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
,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三十分。其服務年資積分以
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年資為限【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
法令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
之試用教師期間得予採計】,且第一、二、三目之基本服務年資
不重複計算,第四、五、六、七目之行政職務加分不重複計算,
第八、九目之服務年資特殊加分不重複計算。
1.在本校(平地)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校(偏遠)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在本校(特偏)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4.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5.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午
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五分。
6.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派兼教育處教師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8.在本校(偏遠)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加給四分。
9.在本校(特偏)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加給六分。
前項第一目至第三目之連續服務係指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留
職停薪除服兵役外,不予採計;第八目至第九目之連續服務特殊
加分係指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擔任教學滿三年,留職停薪因無實
際任教事實,不予採計(服兵役亦不予採計)。
(二)本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
款者,每滿一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
款者,每滿一年給一分。
(三)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一次給0.五分。省級
一次給一.五分。中央級一次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
複計算。
(四)本校最近五年之研習與進修: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臺
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
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
,給0.五分,每學分給0.二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
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同一事實取得學分及
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1.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並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
動薦送、指派或同意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惟需檢附同意
進修相關文件),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
定標準;另空中大學之進修、研習學分則予採計。取得較高學
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均予採計(惟
以該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者之進修,其學分不予採計;主任儲訓
課程係為取得主任及格證書、主任任用資格,其研習或學分亦
不予採計)。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本縣社大,其他縣市的社大
學分一律不採計。
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
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
等)辦理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
,不得採計。
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等數位學習、公務人
員終身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亦不予
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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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介聘作業方式:
(一)申請介聘教師應親自參與或以委託書委託辦理,並依積分高低順
序當場依序填選志願學校,並由本委員會彙整介聘名單分送各介
聘學校。介聘教師之生效日一律自八月一日起算。
(二)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則依年齡(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進修研習積
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
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不
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
往新介聘學校報到者,視同放棄介聘,須無條件接受本府輔導介
聘至縣內其他學校服務,且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
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
記過乙次處分,且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名單送電腦小
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但未通過教評會審查者,需留原
學校服務,而其他連帶調入教師則無條件依原介聘順序逆向退回
原服務學校。
(四)參加介聘教師不得同時申請外縣市教師介聘,一經發現取消本次
介聘資格。
(五)學校基於校務推展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教師申請參加縣內外介
聘作業人數不得超過編制內實際在校從事教學教師人數的二分之
一,本校和分校須分開計算教師員額,且普通班和幼稚班須分開
計算教師員額。
例如:普通班 9人、幼稚班 2人,則普通班最多 4人、幼稚園 1
人,不可合併計算教師共11人,普通班有 5人可提調動。
(六)參加介聘學校應如實開列教師缺額,缺額每滿四名(不含員額管
控缺額)得保留一名辦理新進教師甄選。
(七)惟若該教育階段別未辦理全縣聯合教師甄選則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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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經服
務學校初審後辦理複審:
(一)申請表正本乙份
(二)教師合格證書
(三)服務證明文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件)以上證件除申
請教師年資採計至七月卅一日外,餘核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止,
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教育處
存查。積分審查若有疑義應當場提出,積分公告後除登錄錯誤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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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介聘學校教評會應予審查,期限內未召開審查
會議者,視為同意介聘,除發現該教師有違反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
一款基本條件者外,新任職學校應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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