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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875516A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575739A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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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703451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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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51320798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14條;新增第1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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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70216368A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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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875516A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三條
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衛生保健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教育費。 前項寄養費用之標準,由社會局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最近一年公 告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變動,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