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875516A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衛生保健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教育費。
前項寄養費用之標準,由社會局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最近一年公
告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變動,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