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急難救助要件之當事人或家屬得為申請人,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
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及相關
費用收據或估價單之證明文件,於三個月內,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
費用收據,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
個月內,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者,應檢附失業認定證明、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
登記表、徵集令或在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攜帶戶口名簿、私章向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第二條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攜帶戶口名
簿、私章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第二條第一款第七目者,應檢附就職通知單或相關證明資料後向臺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或其指定單位申請乘車換票證,並持
往指定之車站換取車票,逕至就職地。
六、第二條第二款者,應繕具申請書向本府社會局或其指定單位申請乘車
換票證,並持往指定之車站換取車票,返回原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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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金之認定基準及給付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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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案件,由各區公所辦理實地訪查、蒐集相關資料並協助救助。
各區公所對於急難救助對象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或有其他需求者,
得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教育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以協助其自
立,或轉報本府社會局陳衛生福利部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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