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 2日臺南市政府南市府衛字第0982200457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第 5點;刪除第 6點;原第 7點、第 8點遞改為第 6點、第 7 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中心各兼任人員編制如下:
  (一)主任一人,由臺南市衛生局局長兼任。
  (二)副主任一人,由臺南市衛生局健促科技士擔任。
  (三)照顧管理中心督導一人。
  (四)照顧管理專員八人。

五、本中心為任務編組,依行政業務屬性由臺南市衛生局及臺南市政府社
    會處主責決行,本中心上設有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小組,協助推動跨局
    室合作事宜。

七、審議(複查)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以審議(複查)複雜個案,相關
    費用由衛生局及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六、本中心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成立跨專業之疑義個案
    審議(複查)小組,以處理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個案可能衍生之複雜認
    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