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擔任並為委
員;委員五至十一人,均由局長就本局及各機關人員、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及專家遴聘(派)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
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三年以上之專門職業
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三)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三年以上
實務經驗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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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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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第
四點專家及學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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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受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提報
本小組前定期通知請求人補正:
(一)請求協議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
(二)協議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案件,未有合法代理。
(三)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通知補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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