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9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秘字第1101452285號函 修正發布第4點、第7點、第9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擔任並為委
    員;委員五至十一人,均由局長就本局及各機關人員、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及專家遴聘(派)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
    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三年以上之專門職業
          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三)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三年以上
          實務經驗之人員。

七、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第
    四點專家及學者提供意見。

十三、本局受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提報
      本小組前定期通知請求人補正:
      (一)請求協議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
      (二)協議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案件,未有合法代理。
      (三)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通知補正之事項。